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管理,根據省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要求,特制定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制度。
一、核驗主體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責任主體是縣級農機部門。
二、核驗范圍
年度內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業機械。
三、核驗方式
分為資料審核和機具核查。資料審核是指縣農機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申請購機者所提供的補貼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機具核查是指縣級農機部門對補貼機具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四、核驗內容
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核查主要內容包括:購機者身份的真實性、補貼機具的真實性、購機行為的真實性等。
五、辦理時限。
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三合一”機具需核實作業面積,不受辦理時限限制。
六、監督檢查
農機部門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強化對全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抽查。
七、其它規定
對上級機關轉辦、其他部門轉交或實名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違規線索涉及的機具應現場核驗。
補貼機具核驗情況應做好書面記錄,保留檔案備查。核實人員按照“誰核實、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現場核實機具、發票和相關材料,進行人機合影,在《補貼機具核實表》上簽字蓋章,把好核實機具關,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核實未通過和沒有經過核實的不予補貼。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